编辑同志:
周末,我乘客车回乡下探望父母。当车行至家乡时,我看见中学时的同学,激动的将头伸出车窗外,喊叫老同学,不料被路旁树枝刮伤脸面和鼻子。经医生诊断,我鼻子骨折,脸面多处轻微伤,为此而住院35天,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伤愈后,我找到该车驾驶员宫某,要求赔偿医疗、护理、误工、营养等费用共计8600元。可宫某却拒绝了我的赔偿要求,认为车内多处醒目位置贴有“行车时请旅客切勿把头、手伸出车外”的告示,我的伤完全是由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请问,宫某应否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王国平
王国平同志:
如果你信中所述情况属实,那么就可以肯定地说,宫某不负赔偿责任。
首先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那么,你的伤害是否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的呢?从来信所述情况看,你是有重大过失的。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5条第4项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乘车人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你的行为正好违反了这一规定,存在重大过失。宫某只要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消费的角度看。你购票乘车是一种消费行为,与对方形成了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所介绍的情况看,驾驶员宫某在车内多处醒目位置都贴有安全告示,这就说明他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你被树枝刮伤,是由于你不按规定乘车这一重大过失造成的,而驾驶员宫某没有任何过错,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你自己承担。 (永 律)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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