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接待群众来访中,有来访者问:当前,各地都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加快三化即“农业企业(产业)化、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特别是农业企业化发展迅速。我们准备办一家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并动员村民以承包的土地入股。但受到村干部和发包方以“未报发包方备案”为由进行干涉阻止。请问:农民承包的土地可以入股吗?
答:2002年8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二)又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同时,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民可以用自己承包的土地入股,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性质不变;(2)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3)报发包方备案;(4)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你们动员村民以承包的土地入股,虽然没有改变农业用途,但未报发包方备案,在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所以村干部和发包方加以干涉阻止是合法的。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梁传荣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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