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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室操戈”为争三分地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09月04日14:11:03)

 
     
 

□张福霖

    俗话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博白县双旺镇某村李芳的丈夫林河和林辉本是亲兄弟,两家却为争三分山坡而积怨,进而演变为打架伤人、毁掉果树,结果嫂子李芳被判刑,叔叔林辉父子也被告上法庭。

    你伤人我毁树

    林河和林辉都是林某的亲生儿子。林河在六、七岁的时候,“过继”给其伯父,随其伯父林某生活。1987年,林某在本村多花角岭上别人丢弃的荒山上开辟出一块三分地,并于次年种上一些荔枝树。对林某管理耕种该地,全村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几年间,荔枝树也长大结果。1993年间,已成家立业的林辉分炊时,分得该三分地及地上的14棵荔枝树。因该地与李芳所耕种的责任山相连,双方开始有了摩擦。1994年间,李芳提出该地是其责任山,林辉哪服气?于是双方开始发生争议打斗。因此,兄弟两家变成路人,手足之情荡然无存。

    2002年6月,正是荔枝丰收的季节,外地客商纷纷进村收购荔枝。6月14日中午,又有一外地客商来到村里。为了招徕客商购买自己果园的荔枝,李芳以每市斤0.5元的价格卖出了荔枝给外地商客。原本就对李芳有敌意的林辉便指责李芳故意低价卖荔枝影响他向外地客商叫价。李芳不服,双方展开“舌战”。林某也参加进来一起指责、辱骂李芳。争吵中,双方开始动手动棍,林辉还用扁担打了李芳身上多处。李芳气不过,跑回家后拿起一把菜刀来到原本双方就有争议的多花角岭林辉的荔枝园,将林辉已挂果的14棵荔枝树全部砍掉。经有关部门鉴定造成经济损失3900元。

    事情发生后,李芳于当日下午到龙潭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用去医药费193元。6月16日至17日,其又到县人民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259元。6月20日其又到河池市金城江铁路医院治疗专科门诊治疗,用去医药费3680元。后于2002年11月25日经博白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毁树犯罪被判刑

    那边李芳正在治伤,这边林辉也采取相应的行动,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2002年9月2日,出院不久的李芳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03年元月2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中,李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只认为其是被林辉打伤后才砍果树,且其因伤用去医药费4000多元,请求法院从轻发落。

    博白县人民法院认为,李芳为泄私愤而故意毁坏他人已挂果的果树,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被害人林辉对引起该案发生有一定过错,但李芳分文未赔偿林辉经济损失,故法院只能根据实情对李芳进行科刑。6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1、有关部门对林辉所有的果树损失的估价过高;2、林辉对损害后果有严重过错;3、原审量刑过重。二审期间,林辉表示,他与李芳之间的矛盾属家庭内部矛盾,只要李芳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同时适当赔偿他的经济损失,达到教育目的就可以了,建议法院对李芳从轻处理。为争取从轻处罚,李芳亲属代其交3903元赔款到法院转给了林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李芳的定罪科刑是正确的。同时认为,该案系由家庭内部矛盾激化所引起,且被害人林辉动手殴打李芳,对案件发生的后果存在严重过错。林辉对李芳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李芳也表示认罪服法,并积极全额赔偿了林辉的经济损失。为此,二审法院于2003年3月改判李芳有期徒刑七个月。

    你告我犯罪 我告你侵权

    2003年4月1日,李芳刑满出狱后,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便以其被林辉殴打受伤为由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林辉赔偿其因伤花去的医疗费、车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误工费共计5688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同时,李芳和其丈夫林河还以侵害土地使用权为由状告林辉及其父林某,称林辉父子俩于1989年强行在政府划给其的多花角岭上的自留山上种植荔枝树,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林辉父子停止侵害,赔偿其14年的经济损失1680元。

    博白县人民法院连续开庭审理李芳起诉的两案。开庭时,林辉并未出庭应诉,只有其父林某出庭。于是,父子两代就在法庭上争起那三分地的归属,双方僵持不下,无法调解。审理中,办案人员对该案的关键证据即李芳夫妇提供的自留山证进行了反复调查核实。经有关部门证实,李芳夫妇提供的自留山证记载的其自留山四至界址与存根不符,属后来私自添加上去的。另据当时经办人和村中知情人证明,该自留山从不分给谁,只是谁耕种谁管理。

    案子结了 谁是赢家

    2003年5月底,博白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民事案件作出判决。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林辉因民事纠纷而故意非法殴打李芳,致李芳轻微伤,林辉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其身体健康权的损害,林辉对李芳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对李芳未经当地医院批准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对李芳所花去的车费、住宿费因其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印证,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林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569元给李芳。驳回李芳其他赔偿请求。

    另外,在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李芳、林河主张林辉及其父林某侵占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审理中,其提供持有的县政府颁发给其的《博白县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因该证的四至范围与存根不符,而且后部分的内容明显属添加上的,此证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其亦举不出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林辉父子侵害其合法土地使用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芳、林河的诉讼请求。

    上述两起民事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案子结了,但双方的纠纷是否解决了呢?对原本是父子兄弟一家人的双方来说,不管谁输谁赢,最终都没有赢家。还是古人说得有道理: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刘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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