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轻轻就当上了保险所主任的庞昕真会“靠山吃山”,为了“发财”,就在其经手的保险费和赔偿金上打“主意”,三个月间将各种保费共6万多元“吃”进。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庞昕最初也许没料到,其“发财梦”还未做成,便被带上手铐押进监狱过铁窗生活。
“借鸡生蛋”当“老板”
庞昕当初是幸运的,高中毕业后不久就找到了一份令人羡慕的工作,受聘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博白支公司。1999年12月,未满三十岁的庞昕被聘为该公司凤山保险所主任。工作稳定,收入丰厚,按理说他应该知足了。但是,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他所接触的有钱人越多,渐渐地,他便觉得有些“自惭形秽”。一个领工资的,哪比得上那些“大老板”?看来,要发财,就得当“老板”。正巧,他听说在博白县城饮马江路有一家美容厅要转让,认为当“老板”发财的机会来了,就和一个叫蒙某的朋友商量,两人决定以26800元的价格合伙买下来。蒙某出资10000元,其余由庞昕负责。可是,手上并没有那么多现金,怎么办?做梦都想过一回“老板瘾”的庞昕想到自己经手的成千上万元的保险费用,就想出“靠山吃山”、“借鸡生蛋”的歪主意。2001年9月至11月间,庞昕在收取凤山镇高级中学、凤山镇一中等十八所学校5348名学生2001年秋季期的学生平安保险费共96264元后,只分三次共上缴公司44570元,余下的51694元就用来投入美容厅和个人消费。想着自己终于当上了“老板”,和那些“大老板”一样拥有大把大把钞票,他好不得意。
上“吃”公司下“吃”学生
可是,老板也不是那么好当的。不懂经营之道的庞昕慢慢就潇洒不起来了,因为美容厅的生意并不像他想象中的那么红火。开张以来,顾客寥寥无几,不但没赚,反而亏本。可是,庞昕并不紧张,他自有办法。因为上次截留保险费不上交公司,公司并不知道。如此容易得手,他哪肯放过?有了第一次,以后就“轻车熟路”了。2001年12月至2002年2月间,庞昕收取凤山卫生院、凤山粮所、凤山农机厂等三个单位的职工简易人身保险费共5262元后,干脆一分钱未上交公司,全部截留下来垫进美容厅和个人消费。同时,他不仅往上“吃”公司,还向下“吃”学生。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间,庞昕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博白支公司财会领取凤山镇中心小学和凤山镇第二初中四位学生的保险赔偿金共8452元,未支付给该四位学生的保险受益人(或家长),却骗他们说公司未发放下来。直至案发时,公司为了凤山镇的保险业务不受影响,只好重新垫支了上述赔偿金。
“发财”梦破“吃”官司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庞昕挪用公司公款的事终于被发现,公司多次向其追缴,且派员到其家与其家人联系希望庞昕及时把所收未缴的保费和赔款上缴公司。但庞昕的美容厅一直亏本,哪有钱归还?于是他先是拖延,后干脆避而不见,并更换了手机和BP机以逃避公司的追查,致使公司再无法与他联系。2002年3月13日,公司发文免去庞昕凤山保险所主任职务,并向检察机关报案。同年4月,丢了工作又卖掉美容厅当不成专职“老板”的庞昕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003年6月9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对庞昕挪用公款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庞昕对挪用公款65408元用于经营活动和个人消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未能清退上述公款。
法院认为,庞昕在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博白支公司凤山保险所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进行经营活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庞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庞昕挪用公款65408元,应予以追缴,退还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博白支公司。
(张福霖)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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