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我们每一个人无论何时何地,办任何事情都必须要守法,如果触犯了法律,必然要受到惩罚。同样,做好人好事也不能违法,一旦违法,也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惩罚。
有这样一个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吸取一些教训:1998年1月7日,河南内乡县瓦亭镇温岗村农民李向荣的丈夫与村委签订了该村上沟水库的承包经营合同。同年3月初,李的丈夫向水库投放了价值2650元的鱼苗9500尾。事隔不久,王明山为了解决该村100余户的村民吃水难问题,便伙同陈建廷、陈建国等人在库区内放炮、挖土、掘井、安装自来水。将自来水管道从水库坝底向上数第三涵管牢门穿过,牢门受到破坏,致使库水渗漏达不到养殖要求的正常的蓄水深度。2000年4月,水库内所养的鱼类由于严重缺水缺氧而死亡,死亡的鱼类又被附近的村民哄抢,造成水库承包人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双方为赔偿问题虽然多次协商而未果。由于此时李向荣的丈夫死亡,她以承包权继承人的身份于2001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案后,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向荣的丈夫与村委签订的水库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其承包经营期间内应对水库的安全负责。被告王明山、陈建廷、陈建国为解决村民吃水难问题,在库区安装自来水,虽然其初衷是善意的,但却在没有征得承包人同意,在没有水利部门设计方案的情况下,采取“锤砸牢门破坏水闸”等粗暴方式施工,损害了坝基,导致库水渗漏严重,造成库养鱼类死亡。法院对此依法判决,王明山等3人共同赔偿李经济损失5400元,本案诉讼费、勘验费、鉴定费共计830元,由被告3人承担600元。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做好人好事不能违法。不管你的出发点是怎样的正确,初衷是怎样的善意,动机是怎样的良好,只要你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法律是无情的,是我们每个人时时刻刻都必须要严格遵守的。□之中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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