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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法院为何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07月31日10:44:44)

 
     
 

    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本来很恩爱,但自从他办公司发财后,就开始寻花问柳,并结识了有夫之妇戴某,两人时常在公司办公室做苟合之事,全公司的人虽然都知道,但无一人告诉我,因此我被蒙在鼓里,还一直以为他是个好丈夫。直到不久前,我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他,正巧碰见两人相拥调情,我非常吃惊,情急之下打了那个女的。事后,我一直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便根据新《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我30万元,不料法院竟驳回了我的损害赔偿请求。我丈夫与戴某勾搭成奸,保持不正当关系达3年之久,外人都知道,他也承认。明明是他有明显的过错,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读者 徐鹰

    徐鹰女士:

    法院的判决与你的期望相距甚远,你无法接受,这种心情我们完全理解。但问题是你走进了法律的另一个误区,混淆了“同居”和“通奸”的概念。《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是否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你丈夫与戴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

    “同居”与“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

    从你来信所谈情况分析,虽然你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他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性,而应当属于“通奸”性质。既然是“通奸”行为,那就不在《婚姻法》第46条的保护之列。据此,法院驳回你的损害赔偿之诉讼请求并没有错。

    (永 律)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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