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龙

新闻

财经

体育

科技

文教

娱乐

生活

健康

家居

人才

旅游

政务

八桂

短信

社区

首 页  报社简介  广告特刊  特别专题  本站服务  精彩收藏 

 
 

当前位置: 玉林日报首页 -->> 综合副刊 -->>法制道德 -->> 正文
 
 

逾期举证法院不予采纳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07月17日10:00:10)

 
     
 

    1994年10月29日和1995年2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博白县支行(简称博白支行)与周某分别签订住宅专项借款合同,周某两次向博白支行借款共4万元(每次各2万元),利息均按月利率10.98‰计算,借款期限分别为6个月、3个月。两次借款逾期后,周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经博白支行多次催收未果,该行遂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返还两次借款本金4万元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博白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2年11月20日向周某发出举证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逾期不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周某于2002年12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中才向法庭提供博白支行向其收取咨询费和评估费的有关证据,并认为博白支行收取上述费用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从其借款本金中减除。法庭征询博白支行的意见时,博白支行认为周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上述收费收据,属逾期举证,其不同意质证。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周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周某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不履行义务,超过举证期限后才向法院提交有关博白支行向其收取咨询费和评估费的收款收据,并要求质证,由于该证据属逾期提交,且博白支行不同意质证,故法院对该证据材料不予组织质证,依法对该证据材料所要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周某要求以博白支行违规向其收取的咨询费和评估费减除其借款本金的主张不予支持。2003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周某返还本金4万元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利息给博白支行。

    评析:本案中周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其所提供证据的效力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后,对何时提供证据,以及逾期限提供的法律后果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该条规定了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而证明权的丧失的法律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为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也不得在裁判时将无效证据作为裁判依据。以无效证据作出的判决属错误判决,当事人就此上诉的,二审应予直接改判,而无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然,证据失权也有例处:1、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见上述第三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尊重其选择,体现诉讼契约自由。2、举证期限的延长或重新指定。《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长举证期限。”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获准许或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且当事人在新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应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但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且人民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指定给周某的举证期限为15日。周某虽然有博白支行违规收取其咨询费和评估费的相关证据,但其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又不存在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且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对其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因此,法院对其在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组织质证,因而对其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予采信。周某本来是有理有据的,但却因逾期举证致使证据失去法律效力,其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张福霖)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C) 2002 www.YLRB.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技术支持:桂龙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