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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宣传莫侵犯他人隐私权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07月17日09:59:41)

 
     
 

    在人们不断张扬个人权利和积极保护个人隐私的今天,有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利时还会不自觉地侵犯行政相对人的隐私权。例如:某行政机关在某县城各大街道繁华地段拉挂大幅标语:“王某某(真名)拒不履行××义务被强制拘留十五日”,并在标语署名“县××局制”。笔者十分理解行政机关为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此类警示性措施的良好意愿,但是对当中所存在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表示遗憾。

    隐私,是指个人本身特有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如个人姓名,财产,住宅,社会关系等秘密。而隐私保有人对隐私可支配的权利,就是“隐私权”。隐私权从其权利属性是私法上的权利。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行使的是行政权。行政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下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属公法上的权利。在私权与公权在某些时候发生矛盾时,公权应让位于私权,但作为行政权主体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隐私权,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

    如上所举例中,该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维护国家正常运转的必要手段,但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在公开场合以真实姓名对此事进行曝光。笔者认为,该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隐私权。其一该行政机关未经王某某本人许可以真实姓名在公开场合公布其违法受处罚的行为,在公众中造成对其本人不利,降低王某某的社会评价,已构成侵犯王某某隐私权的客观事实。其二王某某因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应得的处罚,再将其曝光于众,无意加重了其内心不安及社会评价再降低,超出其拒不履行行政义务所应承受的法律制裁。其三该行政机关公布王某某违法受处罚并不是行政的必要行为。这样虽然促进行政效果,但不属法律授权行为。

    另外,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未对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意见中,已将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邓 杰)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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