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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在实践中的应用

(ylrb.gxnews.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07月17日09:57:5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也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和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民事部分,就是依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规定的。

    1、以责论处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大,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大,赔偿数额也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并没有对各方责任人的赔偿比例做具体的规定,一般参照以下范围确定(各省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省的规定):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负同等责任的,平均承担;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至40%;双方或多方责任方所承担的赔偿比例之和应等于100%。

    2、财产直接损失修复与折价赔偿原则。《办法》第四十条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作了规定,以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3、对人身损害进行补偿原则。《办法》对因人身伤害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应予以补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交换或衡量的,只能对其直接物质损失进行一定的补偿。

    4、无过错赔偿原则。《办法》第四十四条对无过错赔偿有专门规定。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上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交通事故无过错赔偿原则只适用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且机动车无过错的情况。但赔偿最多不超过10%。但在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如果在该高速公路中正常行驶的汽车,将违章翻越栏杆的行人撞伤或撞死,则不宜再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5、适当照顾的原则。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考虑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也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或其他的特殊情况,照顾弱者,从实际情况出发,妥善地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先进行调解,对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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