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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费的通知

(www.ylrb.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06月18日10:17: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加强人防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8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费的通知》(桂政发〔1993〕11号)等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始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费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厂房、住宅、旅馆、招待所、影剧院、商店和办公、科研、商品房、候车楼、候机楼等民用建筑,不论楼层多少和建筑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均应按规定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属下列民用建筑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因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所毁重建项目;中小学教学办公用房、托儿所、幼儿园、残疾福利工厂各种建设、医院医疗用房。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凡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筑项目,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征收,其余项目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二)凡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均应按底层建筑面积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批准可以不建,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800元。

    三、收费的程序、管理、使用及监督

    (一)人防工程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由市人防办委托市规划局代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收取的人防工程建设费属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市级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三)凡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或应缴未缴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单位、个人,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按标准补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四)人防工程建设费由市人防办按我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拟订建设计划,并征求市城建部门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新建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或加固改造现有人防工事和口部伪装房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五)市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监督。

    四、收费时间

    我市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费自发文之日起征收。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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