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家畜家禽管理,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玉林城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玉林城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放养鸡、鸭、鹅、猪、兔、羊、牛等家畜家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一律不准在公共场所放养。
二、玉林城区内禁止赶放犬、猪、牛、羊、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三、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养犬。确因警卫、科研工作等特殊原因需要养犬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公安局审批,要到公安部门领取《犬只准养证》,并由兽医部门发给《免疫证》后才能饲养。
四、严禁携带及放养犬只(包括经批准饲养犬)进入城区一切公共场所,违者将予以处罚或捕杀。无《犬只准养证》和《免疫证》之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市政等部门组织定期或随时捕杀。
五、因特殊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自养的犬等家畜家禽不得侵扰邻居和周围单位的学习、工作、生产、生活,并要定期进行消毒,违者将予以处罚。
六、经营家禽家畜活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划行归市”的管理要求,进入指定的市场依法经营。运入城区市场出售或屠宰的家畜家禽,粪便不得落地。屠宰场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或者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不得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七、由市公安、水产畜牧、市政、工商、环保、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本通告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凡违反本通告者一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所指玉林城区范围包括:玉林镇辖区,南江镇的镇忠村、南江村、竹美村、新联村;城西镇的庆丰村、江岸村、莲塘村、新团村以及玉豸的陂头村;城北镇的二环路以内的平地村;名山镇的二环路以内的村及旺瑶村等行政区域,以及位于城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生活区。郊区和农村饲养的也必须在室内圈养或者拴养。
九、本通告由玉林市公安局和水产畜牧局负责解释。
十、县(市)区参照本通告精神认真做好各自城区的家畜家禽管理工作。
十一、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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