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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www.ylrb.com.cn 玉林日报 2003年05月08日15:04:13)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防止非典型肺炎在农村发生和扩散

    我市农村到外地特别是到广东等疫区务工人员较多,加上农村的医疗条件相对薄弱,疫病监测体系不健全,农民群众防范疫病意识淡薄,农村存在着“非典”疫情发生和扩散的隐患。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以县为主,乡镇、村、村民小组齐抓共管的疫情监控体系,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农村不发生疫情。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对辖区内的农村“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农村疫病防治工作,抓紧制定农村疫病防治预案,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的农村疫情监测网络、救治机制、应急医疗队伍,落实各项防治工作所需资金。

    (二)乡镇政府要团结和带领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搞好疫病防治工作,做到群防群控。农村基层卫生、公安、农技、计划生育等单位都要发挥各自优势,落实措施,积极参与,各负其责。

    (三)村委会负责本村的预防工作并执行各种具体的监控措施,落实村民小组长或指定专人对监控对象进行登记、观察等,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情况。

    (四)村民小组负责落实具体监控对象的监控工作,掌握返乡人员的情况,并进行登记、观察,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情况。

    (五)村民是疫情的义务报告员和监控工作的义务监控员,必须主动配合村委会做好监控对象的观察、报告工作,一旦发现可疑现象,立即上报。

    二、采取果断措施切断疫情传播渠道

    (一)以村委会为单位,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要逐家逐户发动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属、亲友通过打电话、写信、发电报等多种形式,劝说务工人员留在当地,疫情期间暂时不要返乡,避免人员大规模流动,降低“非典”疫情输入农村的可能性。同时,村委会要通过成立互助志愿者组织等各种形式,帮助缺少劳力的外出务工人员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二)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实行联防联控。

    1、登记制度。由县(市)区统一印制登记卡并发至村委会,对疫区返乡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包括姓名、返回时间、务工地、体温等。村委会负责落实村民小组长或指定专人对返乡人员进行登记,并落实村医生协助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一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上报。村委会还要负责保管登记卡以备查。

    2、定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村民小组长每天要了解返乡人员的健康及活动情况,并定时向村委会汇报所负责监控的人员健康及活动情况;村委会每天定时向乡镇政府报告本村监控人员情况;乡镇政府每天定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汇报县(市)区政府(管委)。

    3、公示制度。村委会在公共场所公布返乡人员的名单和返乡时间,并要求返乡人员15天内不得到公共场所活动,同时发动群众特别是返乡人员邻居对其进行监督,随时报告情况。

    4、监控制度。村委会必须落实专人监控、观察每一个返乡人员,坚持从返乡之日起连续15天对其进行监控、观察。

    (三)为了方便群众一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各县(市)区、乡镇要在公共场所张贴的“非典”防治宣传资料上,公布本级疫情报告电话。对报告的情况经核实确诊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给予报告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落实国家有关非典型肺炎医疗政策

    各级政府要坚决落实并向农民解释清楚国家有关“非典”医疗的政策,国家对农民(包括农民工)中的“非典”患者从留验、隔离到治疗的全过程一律实行免费,包括免费提供住院和伙食。

    四、加强培训和巡诊

    县(市)区要组织专家对农村医务人员和基层干部进行培训,使他们尽快掌握疫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切实加强对村医生和个体医生的管理,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一律不得收治发热病人,发现从疫区返乡的发热病人要立即报告,并送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诊。乡镇卫生院要经常派出人员到村卫生室巡诊,了解疫情动态和疫区返乡人员情况。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预防知识

    各级各部门都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大力宣传科学预防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各级政府、基层组织、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明确在防治非典型肺炎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树立依靠科学战胜疫病的信心。

    六、严肃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农村“非典”防治工作中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漏报瞒报、推诿扯皮、擅离岗位,特别是因统计遗漏出现返乡人员发生“非典”病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六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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